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2.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dk及提供擔保;3.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并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4.為其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咨詢服務;5.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