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代理律師,東莞律師顧問】法庭調查查明事實,讓被告簽字調解離婚 熊仁武律師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原、被告相識后為了被告弟弟結婚,按照鄉村習俗原、被告在其父母的要求下于1999年5月25日在廣西桂平市社坡鎮政府登記結婚,2000年10月15日生育男孩小韋。結婚至今,被告總是好吃懶做,既不帶小孩,也不出去工作。小孩兩歲前由原告母親帶,兩歲后進入幼兒園后被告也不負責接送。被告沒有出去工作掙一分錢,經常在外賭錢,常常把原告給的伙食費都拿去db。原、被告為此經常吵鬧,致使感情破裂,亦多次提出離婚,只是考慮小孩問題沒有進入實際程序。2008年7月6日被告書寫協議書,提出離婚要求。鑒于原、被告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為解除雙方痛苦,特提出離婚訴訟。
開庭審理中,熊仁武律師為了揭穿被告在答辯狀中的說法,采取讓被告回答其小孩在哪個學校上學?班主任是誰?數學老師姓什么?其幫助原告做生意具體做什么工作?出售潤滑油的規格型號是什么,該些規格型號的潤滑油用于什么場合?由于被告確實不知道上述情況,其開始是拒絕回答,在審判員要求其下面回答時,其說出的答案簡直讓在現場所有人都覺得被告實在可悲。
法庭辯論時熊仁武律師向法庭提出:原告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從庭審調查中可以看出被告無論是作一名妻子還是母親都不合格的,況且夫妻兩已實際分居許久,今天見面亦形同路人,庭審中被告雖然堅決不同意離婚,但也沒有看出他對之前的過錯有一點點悔改之意,也沒有對挽留夫妻感情作出言語和具體的表態。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名存實亡,判決離婚對夫妻雙方都是一種解脫。因此,建議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調解程序中通過承辦法官的耐心勸說,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廣西桂平市人民法院(2010)潯民初字第624號民事調解書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原告韋某與被告黃某自愿離婚;
二、婚生兒子由原告韋某撫養,撫養費用由原告負擔,被告可以每年探望兒子一次以上,具體探望的時間、地點由原、被告雙方另行約定;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有財產小車一輛歸原告所有,原告自愿一次性給付生活困難幫助款15000元給被告;
四、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負擔.
上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確認其法律效力.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詳細案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