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提交的新租賃合同,仍不能改變支付十萬元中介費的一審判決!
民事判決書
( 2010) 東中法民二終字篇397 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 東莞市裕某紙品包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沙田鎮大某村臨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 方某和, 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向開元、 周曉明, 廣東莞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李某福, 男, 漢族, 1983年5月20日出生, 住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勝和塘貝村東20 號,系東莞市南城房博士房地產中介服務部的經營者。
委托代理人: 熊仁武、 沈秋林, 廣東智捷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實習律師。
上訴人東莞市裕某紙品包裝有限公司( 下稱裕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福居間合同糾紛一案, 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09) 東二法民二初字第 1201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7 年5 月份,李某福的業務員金某. 李某麗介紹裕某公司負責人王某地到東莞市沙田鎮大某村洽談租賃購買廠房或地皮等事宜。李某福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一份中介服務委托協議( 客戶求租), 該協議載明甲方為“東莞裕某紙品包裝公司 ", 乙方為”南城房博士房地產中介服務部( 下稱房博士中介服務部) ", 該協議主要內容如下:“一、委托物色物業基本要求: 1、 在沙田、虎門、厚街范圍內 15,000平方廠房(含宿舍); 2. 合適的地皮訂做也可以,沙田優選。二、 中介服務費: 1、 在未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房博士地產中介部承諾免收中介服務費; 2、 其他約定: 如能找到沙田鎮內15, ooo 平方米新廠房或訂做廠房租金不超過150,000元, 甲方同意支付loo, ooo無中介費給乙方。三、 甲乙雙方權責: 1、乙方向甲方介紹物業狀況并提供物業基本資料。2、乙方帶甲方實地視察該物業。3、乙方盡力促進甲方與該物業的業主達成協議。四、看房記錄:帶王志地沙田看地談訂做廠房。 " 乙方工作人員金某在該協議上簽名;對于甲方簽名處的簽名, 李某福主張是裕某公司總經理王志地的簽名; 裕某公司則否認該簽名是王某地的簽名, 并主張從未見過該協議, 其并未與李某福達成過書面協議, 雙方只是口頭談過, 裕某公司作為承租方不需要給中介費。(詳細案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