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違約金,調解,利息]欠錢不付法院見
遠在廈門的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與東莞厚街的某皮革機構廠有較長時間的隔膜泵等噴漆設備買賣合同關系,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是通過貨運公司發貨到東莞交付某皮革機構廠的,每次收貨后總是遺留尾款沒結清。后經雙方對帳雙方確認尚有33300元貨款沒有付清,經多次催收某皮革機械廠還是以各種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委托熊仁武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起訴稱:原、被告間自2002年開始建立隔膜泵等噴漆設備買賣合同關系,一般由被告向原告傳真訂購單,原告按照原告訂購產品及數量發貨給被告,原告按期向被告結算貨款。但被告尚拖欠原告貨款一直沒有結清,2008年4月原告編制對帳單要求被告對帳,被告對帳后確認尚欠原告貨款33300元沒有付清,4月15日除被告的財務人員在對帳單上簽字確認外,被告本人亦在對帳單上簽字認可。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還是以各種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為此,特依法提起訴訟,敬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于2008年9月4日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共計人民幣33300元。二、雙方同意,被告于2008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幣30000元,以了結就本案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款由被告匯入原告的帳戶。三、如被告未依本協議按時如數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原告有權向東莞市人民法院申請一次性強制執行本協議{dy}項確認之全部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33300元為本金,從2008年7月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貨款利率計至付清日止)。東莞市人民法院(2008)東法民二初字第6158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調解書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