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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認證是一個外觀象征性的標志,意味著符合歐盟的安全,公眾健康和用戶保護要求,是制造商進入歐盟市場的通行證。凡是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以在歐盟各個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出口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產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CE認證作為解決貿易的技術壁壘和確保產品貨物在歐盟市場內自由流通的方式應運而生,以一個簡單的法則代替了復雜的標準規范,因而簡化了規則程序。
“CE”標志取代各成員的符合標志
“CE”標志是表明產品符合歐洲指令(取代所有國家法規)的{wy}標志,這就意味著“CE”標志應取代所有符合國家法規的標志(如德國的GS標志)。成員國應將“CE”標志納入到其國家法規和行政管理程序中。產品上可加貼其他標志,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該標志具有與“CE”標志不同的功能,為該標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價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環境問題。
加貼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標志,如制造商保護性商標等。
這些標志不得在含義或形式上與“CE”標志產生混淆
“CE”標志必須由制造商或設在歐盟內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歐盟內或來自歐盟外)是使產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終負責人,制造商也可在歐盟內指定一個全權代表,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人員應承擔制造商承擔的責任。
產品上施加 CE 標志,意味著其制造商宣告:該產品符合歐洲的健康、安全、環保和消費者保護 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基本要求(在實際中,這些法律多以產品指令的方式發布)。施加 CE 標志的產品,可以合法地進入歐盟統一市場,并自由地在歐盟統一市場內流通。
歐洲經濟區即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 CE 標志推行以前,由于歐共體國家對產品進口與銷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間容易形成貿易壁壘,阻礙經濟一體化進程。按照歐共體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 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 CE 標志應運而生。
CE標志認證模式
目前,歐盟認可的使用 CE 標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種:
1. 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
Module A (內部生產控制):
a) 簡單的、大批量的、無危害產品,僅適用按歐洲標準生產的工廠
b) 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自我聲明
c) 技術文件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在此基礎上,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指令,生產者甚至要提供產品的設計、生產和組裝過程供檢查
d) 不需要聲明其生產過程能始終保證產品符合要求
Module B :
a) 廠家未按歐洲標準生產
b) 測試機構對產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隨機測試
2. 測試機構進行評審
Module B (EC 型式評審):
提交樣品和技術文件到所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測試機構出具證書。注:僅有 B 不足于構成 CE 的使用
Module C+B (與型式樣品一致 +B ):
工廠作一致性聲明(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聲明保存十年
Module D+B (生產過程質量控制 +B):
本模式關注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準的方法(質量體系, EN29003)進行生產,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產品與認證型式一致(一致性聲明)
Module E+B (產品質量控制 +B):
本模式僅關注最終產品控制 (EN29003),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F+B(產品測試 +B ):
工廠保證生產過程能確保產品滿足要求后,作一致性聲明。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產品的符合性。測試機構頒發證書。
Module G (逐個測試):
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測試機構提交產品技術參數,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產品后頒發證書。
Module H (綜合質量控制):
本模式關注設計、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 (EN29001)。其余同 Module D+ Module E 。
其中,模式 F+B,模式 G 適用于危險度特別高的產品。
以下這些常見的一般電子產品按照 Module C+B 模式進行認證,即由 測試機構出具測試報告和證書,工廠簽署一致性聲明(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 :
1. 信息技術類 (IT),如計算機及外設
2. 音頻視頻類 (AV),如電視機、DVD、CD、音響、功放等
3. 家用電器,如空調、冰箱、洗衣機、微波爐等
4. 無線電及電信終端產品 (R&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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