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賠償]第三者責任損失亦可由保險公司直接負擔
原告鄧某容訴稱:2009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珍駕駛私家車沿松山湖科苑橫路豈西向東行駛,途經松山湖新城路與科苑橫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由北往南行駛由鄧某容駕駛的私家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和李某珍受傷的交通事故。案經東莞公安局交通jc支隊松山湖大隊認定處理,認定李某珍現事故全部責任,鄧某容不負事故責任。事發時被告的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全部損失,由于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協議,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80000.22元、評估費31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熊仁武律師接受被告李某珍的委托,代理出庭應訴提出抗辯稱:原告已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的賠償責任應當由保險責任負責賠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由法院主持調解。雙方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同意于2010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賠償原告73000元。
二、款項支付后,雙方不再追究對方在本次事故的其他賠償責任。
本案訴訟費939元,由被告李某珍負擔。該款項原告已預付。
本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者捺手印即發生法律效力。
東莞市{dy}人民法院(2010)東一法民三初字23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東莞律師版權所有
(東莞熊律師,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