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律師,工傷醫療期,工傷工資]工傷醫療期間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熊仁武律師代理申訴人訴稱:申訴人于2008年3月4日入職,任木工樣板機工,雙方約定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過后按計件發放工資。2008年8月2日出院,2009年3月27日住院拆卸體內鋼板,2009年3月31日出院,兩次共住院20天。2008年7月23日由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9年6月10日被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住院期間被訴人沒有支付申訴人和護理人員伙食費,申訴人受傷前平均工資為2178.5元。2009年6月10日申訴人領取社保部門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600元。申訴人請求被訴人支付: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12185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714元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32677.5元;2、工傷期間工資差額11891元;3、住院期間伙食費2000元。
被訴人辯稱:1、申訴人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人員伙食費的主張應予駁回。申訴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但是不能舉證證明該支出的事實存在,此外其所謂的墊付護理人員伙食費1000元也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其主張。申訴人入職后,答辯人已經依法為其購買了社會保險,申訴人發生工傷后應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向社會保障部門主張,所謂的“差額”根本沒有事實根據。3、工傷期間待遇的請求不應得到法律支持。申訴人發生工傷后,答辯人立即為其安排住院,出院及傷愈后又為其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且在其住院期間仍然為其正常發放工資(有申訴人簽名的工資單為證),申訴人也都正常簽名領取,從未提出過異議,因此申訴人工傷期間不存在工資差額的問題。
經審理查明:申訴人于2008年3月4日入職,任木工樣板機工,雙方約定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過后按計件發放工資,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繳納工傷保險。2008年7月18日在車間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2008年8月2日出院,2009年3月27日第二次住院拆卸體內鋼板,2009年3月31日出院,兩次共住院20天。2008年7月23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申訴人的受傷事故為工傷,2009年6月10日被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住院期間被訴人沒有支付申訴人和護理人員伙食費,申訴人受傷前平均工資為1927元.2009年6月10日申訴人領取社保部門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600元,被訴人提交了五份證據,證明申訴人在醫療終結后于2008年8月23日有回單位上班的事實,本庭予以認定。2009年5月12日申訴人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結算完畢。(詳細案件內容, ,東莞熊律師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