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傷 再次手術費 第二次手術費]交通事故受傷,再次手術獲賠74249.60元
龍某瓊遭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以后續zl存在不確定因素為由,告知等費用實際發生時再行主張。龍某瓊二次手術后再次委托熊仁武律師向法院起訴,熊律師代理起訴稱: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二日業經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東三法民三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對于后續zl費、后續康復費問題,原判決認為:“原告提供了2008年9月26日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診斷證明書建議:‘2、可能需再次行植骨……;3、后期約需柒萬元,zl周期約需1年……’;2008年10月10日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載明:‘術后zl、康復約需一年,康復費用約需1-2萬元。’根據原告提供的相應病歷及診斷證明書,原告的后續zl及康復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故本院在此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后再行主張”。此后,原告分別于2009年4月9日至4月13日進入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住院zl5天。于2009年6月18日至8月4日進入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住院zl48天。兩次住院及平時門診zl給原告造成如下經濟損失:醫療費32959.60元、護理費6990元(233天×3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650元(53天×50/天)、營養費3000元、誤工費12000元(8個月×1500元/月)、后期zl費10000元、后期康復費30000元,合計人民幣97599.60元。就上述賠款經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特依法提起訴訟,敬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東莞市某客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我方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金額有異議;營養費3000元原告沒有相應的醫囑證明;后續醫療費中的10000元我方不認可。我方已向華聯東莞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并在事故發生后向其報案,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華聯東莞支公司辯稱,我司在本案事故的上一案件中已全部履行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義務,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葉某強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
(詳細案件內容, ,東莞熊律師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