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律師咨詢 報價單 同意報價]收貨前沒有對報價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報價
深圳某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收到的模具未經報價為由拒絕支付報酬,深圳某明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委托熊仁武律師向寶安法院起訴稱:原、被告有較長期間的模具外發加工合同關系,一般由被告向原告傳真“模具外發加工單”,原告收到“模具外發加工單”后組織加工生產。然后將加工產品送達被告倉庫,貨經被告倉管人員驗收后在隨貨同行的“送貨單”的簽收處簽字,以確認收貨數量、規格、單價及金額。原告憑被告倉管人員簽收的“送貨單”與被告結算加工貨款,結算后由原告開具正式增值稅fapiao,被告將相應貨款通過銀行匯款到原告銀行帳戶。但2008年10月份和2009年1月份原告開出的增值稅fapiao計貨款55545元,被告沒有依約支付;2009年2月份的加工貨款176255元被告亦不愿意與原告結算。合計貨款231800元經原告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催收,被告均以各種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為此,特依法提起訴訟,敬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某旺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
一、本案的定性應為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原告依法應主張加工報酬?,F原告主張由答辯人支付加工合同貨款,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二、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并未就2009年2月份的加工工時進行確認和對帳,原告主張按176255元支付加工貨款沒有事實根據,依法應按深圳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加工工時及報酬。
2009年1月份及1月份之前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加工報酬結算方式是:原告先向答辯人下發委外加工單,由原告根據委外加工單列明的產品類別進行工時報價,答辯人再對工時報價進行修改或確認,雙方確認工時報價后,原告再向答辯人交付加工的產品。答辯人收到委外加工單及雙方確認的工時報價中所列明的加工產品后,即開始對帳確認,雙方對帳確認后,由原告開具fapiao給答辯人,答辯人收到fapiao后30天內支付加工報酬.
但2009年2月份原告在收到答辯人的委外加工單后,在未進行工時報價由答辯人進行確認的情況下,即直接向答辯人交付加工產品,答辯人由于也急需使用產品故予以接受。后原告遲遲不提交工時報價交答辯人確認,也不進行對帳確認,更不開具fapiao,導致原告至今無法支付貨款。(詳細案件內容, ,東莞熊律師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