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附表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非公司企業(公司)名稱
住所(經營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本企業(公司)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諾:
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申請人:
(蓋章或者簽字)
年 月 日
注:1、企業設立(開業)、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時,涉及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填寫此表。
2、公司(企業)設立(開業)登記時,申請人為股東(出資人),分公司設立登記時,申請人為公司,非公司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單位設立登記時,申請人為隸屬單位;企業(公司)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為企業(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為公司,非公司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單位變更登記時,申請人為本單位。
3、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非自然人股東由股東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