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質防火門
耐火性能試驗要求:
鋼防火門的耐火能按GB/T7633進行試驗。帶玻璃的鋼防火門,凡每扇門的玻璃面積≤0.065㎡者,可不測該玻璃上的背火面溫度,玻璃面積超過0.065㎡者,應按GB/T7633測點布置方法測定背火面溫度。門上部的亮子玻璃中心增測背火面溫度。若該玻璃面積≥1.0㎡者,應同時測定其熱輻射溫度。甲級鋼防火門上所鑲的玻璃及亮子玻璃,至少應有一個測點測定其背火面溫度。
材料與配件:
鋼防火門的門框、門扇面板及其加固件應采用冷軋薄鋼板。門框宜采用1.2~1.5mm厚鋼板,門扇面板宜采用0.8~1.2mm厚鋼板。加固件宜采用1.2~1.5mm厚鋼板。加固件如設有螺孔,鋼板厚度應不小于3.0mm,門扇、門框內應用不燃性材料填實。門鎖、合頁、插銷等五金配件的熔融溫度不低于950℃。門上的合頁不得使用雙向彈簧,單扇門應設閉門器。雙扇門間必須帶有蓋板縫,并裝設閉門器和順序器等(常閉的防火門除外)。門框宜設密封槽,槽內應嵌裝由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條。
防火門的焊接應牢固,焊點分布均勻,不得出現假焊和燒穿現象,外表應打磨平整。
(2)木質防火門
耐火性能試驗要求:
木防火門耐火性能,對帶玻璃的木防火門,凡每扇門的玻璃面積超過0.10㎡者,應按測點布置方法測定玻璃的背火面溫度。若玻璃面積不超過
0.10㎡者,可不測其背火面溫度。帶有玻璃上亮子的木防火門,其上亮子玻璃的總面積如果超過0.5㎡應在玻璃中心部位100mm范圍內測其背火面溫度。如果玻璃面積超過1.0㎡者,還應同時測定其熱輻射強度。
其它試驗:
除耐火性能試驗外,尚須作木材含水率測定,門開啟力的測定,沙袋撞擊試驗、風壓變形性能試驗(指外門)、氣密性試驗(指外門)及水密性試驗(指外門)等。
材料及五金配件:
木材的選材標準,木材應采用窖干法干燥,其含水率不應大于12%,當受條件限制,除東北落葉松、云南松、馬尾松、樺木等易變形的樹種外,可采用氣干木材,其制作時的含水率不應大于當地的平衡含水率。宜采用經阻燃處理的優質木材。
填充材料應符合《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GB5464-85中第7條的規定。
玻璃應采用不影響防火門耐火性能試驗的合格產品。
五金配件應是經國家消防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定型配套產品。
雙扇門應裝有順序器。
門拉手中心距地10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