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員生活衛生規定|東莞刑事辯護律師熊世松
(一)準許在押人員帶入監室的物品是:被褥、換洗衣服、鞋(有鋼片的鞋除外)襪、洗漱用具等生活必需品。(日常生活用品可由看守所統一代購)
(二)在押人員人均監室使用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
(三)在押人員親屬送、寄的物品,看守所要嚴格檢查,并填寫《接收財物登記表》、開具收據。
(四)看守所實行在押人員規范化管理,達到“管理制度化、行為規范化、內務標準化、教育多樣化”的要求。
(五)看守所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對患病的在押人員要及時zl。
(六)對自傷自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準辦理取保候審、保外就醫,后果自負,所需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七)在押人員因病死亡的,由法醫或縣級以上醫院作出醫療鑒定。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