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規定:“ 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一般納稅入納稅輔導期一般應不少于6個月。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fa票,其增值稅防偽skkp系統{zg}開票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專用fa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fa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fa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二)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fa票,其增值稅防偽skkp系統{zg}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fa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fa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巳領購并開具的專用fa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fa票。 (四)對每月{dy}次領購的專用fa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fa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fa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fa票供應數量。 (五)對每月{zh1}一次領購的專用fa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fa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fa票份數相減后發售差額部分。 (六)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fa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fa票以及貨物運輸fa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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