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sr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關于故意sr罪的刑罰,本條共規定了兩檔刑:1.故意sr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sr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規定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防衛過當致使他人死亡、出于義憤sr等情況。考慮到故意sr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條對于刑罰作了比較特殊的表述,按照從重刑到輕刑的順序列舉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犯故意sr罪的罪犯,在量刑時應當首先考慮重刑。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認定故意sr罪不能客觀歸罪,不能只看行為的后果,要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認定。
東莞刑事律師熊偉,男,廣東中山大學刑法學碩士,東莞戶籍,從事法官和律師20余年,辦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死緩、無期和有期的高{jd0}刑辯護律師。最zm的刑事律師熊偉倡導“誠信{gx}”,具備十余年的刑辯經歷,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機關內部辦案流程的優勢,專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辦理較多不逮捕、不予起訴、免于刑事處罰、取保候審、無罪釋放、緩刑、死刑改判等疑難、復雜刑案,{zd0}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zh0}的刑辯律師熊偉以良好的職業道德、深厚的法學理論、獨特的出庭辯護實戰經驗,常獲得意想不到的好結果,贏得當事人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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