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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律師談”夫妻共同財產”
說到離婚,必然會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何為夫妻共同財產,何為夫妻個人財產,如何鑒定?如何分配?都是當事人關心的問題。究竟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成都婚姻律師在此為大家一一分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換言之,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現代社會經濟發展日趨多元化,人們的投資理財不再jx于工資,結合實際情況,法律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也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成都婚姻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婚姻法》所列的知識產權收益不僅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實際取得的收益,同時也包括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針對現在很多年輕夫妻靠父母買房的現象,成都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f屋出資的,該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也就是說,結婚前是由一方父母出資購f的,且房產證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該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在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說到購置f產,成都婚姻律師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另外一種情況的處理: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f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里主要是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以上就是《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zg}人民
法院在2010年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意見征求稿,對父母出資購f歸屬等問題進行了新的規定,由于該解釋還未生效,故仍依現行《婚姻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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