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b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cmsb除具有顯著性和可視性等一般商標的特性外,還有競爭力強、知名度高、信譽度好、影響范圍廣等特點。cmsb對于商標所有人來說不僅是一項知識產權,更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
對于cmsb的認定標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公約都沒有對此作出任何形式的界定,具體標準一般由公約各成員國自主確定。我國在認定cmsb時,主要考察五個方面的因素:一是看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是看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是看該商標的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是看該商標作為cmsb受保護的記錄;五是其他因素。當然,在認定一個商標是否為cmsb時,并非要求同時具備以上五個條件。
為防止和減少侵犯cmsb專用權行為發生,我國現行《商標法》援引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相關規定,從兩個方面加強了對cmsb的保護力度:一是規定了對未在我國注冊的cmsb的保護,即就相同或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cmsb,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二是規定了對已在我國注冊的cmsb的保護,即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cmsb,誤導公眾,致使該cmsb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