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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規定
■ 企業(公司)名稱應由以下部分依次構成: 行政區劃 + 字號 + 行業或經營特點 + 組織形式
(例:廣州市 東達 貿易 有限公司)
■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
字樣。
■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
■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標點
符號。
■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
■ 企業名稱不得含"帝"、"總統"、"大和"等封建、殖民、資本主義不良文化色彩的內容。
■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