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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成都婚姻律師今天接到一則咨詢,案情如下:
李女士與丈夫錢某2000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從2005年起,錢某就經常對李女士拳腳相加,打得李女士鼻青臉腫無法見人。2010年7月,李女士終于無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錢某離婚。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二人離婚,女兒由李女士撫養。前幾天,李女士忽然想起法院在審理她夫妻二人離婚過程中,審判人員曾經告訴過她,可以要求錢某予以損害賠償,可當時李女士并未主張。李女士向成都婚姻律師咨詢現在是否還能找前夫要求賠償?
對此,成都婚姻律師認為李女士目前已喪失了要求其前夫錢某給予賠償的權利。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李女士的丈夫錢某實施家庭暴力才導致他們的婚姻破裂,是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的,那么,李女士作為離婚案件中的無過錯一方,wq有權向錢某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
但是,{zg}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從上述解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李女士作為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并未主張損害賠償,且在法院告知其權利的情況下仍未要求損害賠償,故離婚后李女士已無權就損害賠償單獨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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