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東實物出資時,必須填寫《申明》保證其投資的實物不存在抵押、擔保等或有負債的情況,以進一步保證所有權的完整性;
二、 股東實物出資的作價,必須經過所有投資人簽署的《實物作價協議》予以確認,以確定實物出資的價格;
三、 股東實物出資必須親自出具《實物投資書》,以表明其將擁有的實物資產投資到新公司,明確用途是投資,且注意要求其必須表明在何時將實物資產調撥入新公司;
四、 根據新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確定新公司法人代表,并由新公司法人代表及實物保管人員、實物投資方、其他全部股東一起辦理實物資產的查收手續,上述所有人員在《實物資產交接證明》中簽字(蓋章),以確信實物資產已由新公司接管和控制。
五、 股東繳付實物投資款,必需要提供其合法的所有權證明(如購置的正規fp、銷售方出具的貨款結算證明、產權證等);如果是外方從國外將實物投入國內新建公司,需提供該批實物的進口fp(開具fp方一般應為外方投資方)、報關單據、裝箱單、保險單等相關單據。
六、 股東以實物出資的,如實物是一年內購置的,可以憑其購置價格作為參考依據,如果是中外合資企業外方以進口物資用來投資,需提供“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價值鑒證證明。
七、 事務所審計人員要會同新公司有關人員對實物資產進行實地盤點、拍照,并簽署《實物投資監盤表》,如實物資產堆存地法人企業是外單位,必須要求其出具倉儲證明及提貨單據,并在事務所拍照后加蓋企業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