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名稱是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的特定化的標志。公司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關于公司名稱經核準登記后一年內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的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以下情形可視為特殊原因:
(一)因調整經營范圍{dy}項內容而要求變更公司名稱的;
(二)因控股股東變更要求變更公司名稱的;
(三)因組織形式變更需要變更名稱的;
(四)企業申請變更回原名稱的;
(五)因侵權或與其他同一行政區域內核準的企業名稱相近似需要變更名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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