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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營企業的資本是由注冊資本和借入資本構成。兩者之和為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記載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上并經有關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注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則無規定。
(2)合營企業的借入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注冊資本達不到投資總額需要的情況下,以合營企業名義借入的資金。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應依法保持適當比例關系。
2.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的出資方式包括現金、實物和工業產權。中方合營者可以場地使用權出資?,F金投資由合營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實物投資一般指機器、設備、廠房、物資等。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投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并提供有關資料。場地使用權投資時的作價應與同類場地使用權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合營各方應按期繳清各自出資額。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可以轉讓。轉讓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