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自行車破碎機檢驗規則15890034561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
1、每臺自行車破碎機需經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并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
2、電控箱1S耐壓試驗為抽檢項目。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新產品試制;老產品轉廠生產;產品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進,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型式檢驗內容應包括本標準的全部要求,型式檢驗應在合格的入庫產品中抽取一臺進行檢驗,檢驗中若不合格,則應加倍抽樣進行復檢,如復檢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如仍有一臺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3、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a、自行車破碎機應在明顯部位上固定產品標牌,其型式與尺寸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標牌上內容應包括:自行車破碎機產品型號與名稱;自行車破碎機主要技術參數;制造廠名;出廠編號;出廠日期;
b、自行車破碎機隨機技術文件應包括:合格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或裝箱目錄;安裝基礎圖;易損件(附件)目錄。
c、自行車破碎機在包裝前應qc油污、水痕、凡外露加工面均需涂刷防銹油脂;自行車破碎機包裝要求應符合GB/T 13384的規定,包扎及箱裝每件(箱)均應有下列標記:產品型號和名稱;制造廠名;出廠編號及箱號;體積(長;寬;高);凈重和毛重;到站(港)和收貨單位。
d、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 191的規定。
e、自行車破碎機在存放期間,應定期檢查防止銹蝕。電氣設備應有必要的防潮措施。
自行車破碎機的制造保證
1、制造廠應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2、用戶在遵守本標準和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情況下,從產品發貨之日起12個月或從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確因制造質量不良而不能正常運轉時,制造廠必須無償為用戶修理或更換零部件(不包括易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