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花稅代售點|代售印花稅|購買印花sp15801051510
北京代售印花稅服務項目:印花稅稅率咨詢、合同印花稅咨詢、代售印花sp征收范圍:(購銷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數據、加工承攬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貨物運輸合同、資金賬簿)...
對大多數企業的辦稅人員而言,印花稅金額小、稅目多,政策陳舊而繁瑣,若稍不留意,就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在此,本人針對印花稅納稅中常見的問題,進行了歸納,具體如下:
[問題1]:總賬按件貼花5元。
[正確做法]:總賬不應按件貼花,而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增加額,適用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政策解析]:
(1)何為應貼花的“營業帳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營業帳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對營業帳簿的貼花,應區分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2)何為記載資金的帳簿?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3)記載資金的帳簿現行貼花政策?
《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綜上所述,總賬分類帳簿(即總賬)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增加額,適用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印花稅。沒有增加額的,不納稅,切不可不管三七二十一,凡是看到是賬簿的,一律按件貼花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