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為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試點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與原有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相比較,試點方案主要增加了提供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總結
(1)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應稅服務銷售額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2)已取得http://.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4)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