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號公布;根據2010年2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第1次修正;根據2012年7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第2次修正)
第六章 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由建設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建設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他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10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公司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yw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廣州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他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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