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污水處理要根據村莊所處區位、人口規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處理模式和處理技術。對人口規模較大、集聚程度高、經濟條件好、有非農產業基礎、處于水源保護區內的村莊,宜通過敷設污水管道收集生活污水并采用生態處理、常規生物處理等無動力或微動力生活污水處理技術集中處理后排放。對人口規模小、居住較為分散、地形地貌復雜以及尾水主要用于施肥灌溉等農業用途的村莊,宜通過分散式單戶或多戶農戶生活污水采用簡單的生態處理后排放。對于農村生活環境的整治必須生活雜排水及尿糞一起處理才能起到環境保護的效果。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2012年3月農下發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規定,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標準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二級以上排放標準,再生利用出水水質參考《城市再生用水標準》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分散處理設施排放標準要達到相應設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