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打假律師 消費者打假案 杭州軟件著作律師
杭州打假律師 咨詢熱線:13544858888 ,消費者打假案,詆毀他人商譽抄襲87個字同樣構成侵權,原告王某發現被告某雜志社2012年刊登的孫某、過某的論文《施工項目現場管理……》{dy}自然段內容與其2009年公開發表的論文《現場管理是……焦點》{dy}自然段內容相同,抄襲共計120字,故要求某雜志社在《中國青年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維權費用支出共500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某雜志社認為兩篇論文相同內容字數僅為60余字,只是概念性的導語,不涉及文章的核心內容,并不構成侵權。且雜志社在向孫某、過某發出的《錄用通知單》上已經寫明因文章內容而產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作者孫某、過某本人負責,出版的涉案文章發表程序合法,已經盡到出版者的合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所引用部分只有87字,在全文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由于沒有標注原文出處及以適當的方式為原作者署名,因此不能視為合理使用,仍構成抄襲,為侵權行為。雜志社僅以《錄用通知單》等函件證明其提示作者文責自負及遵守著作權法規等,尚不足以證明雜志社已對涉案文章內容盡到著作權審查義務,故判處雜志社對當期涉案刊物不得再版、發行,向王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550元。
王某與雜志社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引用他人文章未注明出處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dy}款第(二)項規定了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這一合理使用情形,但同時要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本案中,雖然涉案文章中引用的只有87個字,在全文中所占比例不大,并且被引用的文字也不是文章的核心內容和主要觀點,但由于沒有標注原文出處及以適當的方式為原作者署名,不能視為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仍構成抄襲,為侵權行為。涉案文章的作者孫某、過某是直接侵權人,出版社由于未能證明自己對涉案文章內容盡到著作權審查義務,而且出版社以營利為目的出版刊物,構成對王某作品的共同侵權。
在侵權責任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不同侵權情形對應的“停止侵害、xc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引用他人文章未注明出處需要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銷售涉案圖書且不得再版等;書面形式賠禮道歉或者在公開媒體刊發道歉聲明;同時參照國家有關稿酬規定來判斷賠償數額,抄襲字數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標準計酬。著作權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調查取證費、交通食宿費、訴訟材料印制費也一并由侵權人承擔。
學術創作本身是一個嚴肅而艱辛的過程,如果不注意學術規范,大段引用別人原文而不注明出處,或者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在自己的“巨著”中東湊一點、西湊一點不會被發現,都可能會給你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信息社會資訊傳遞極其迅速,一旦抄襲行為敗露,不但會被著作權人追究侵權責任,面臨數額不菲的經濟賠償,聲譽掃地的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也可能被出版社追究違約責任,對自己的職業生涯和學術聲譽帶來極壞的影響。在國家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今天,尊重知識產權,要從自己做起;科技創新社會,要多創造,少復制;樹立良好學風,謹守學術道德,自己終身受益。
杭州軟件著作律師 咨詢熱線:13544858888 ,湘軍秉承“只有專注,才能專業”的理念,多年來 , 在知識產權訴訟領域的突出表現,獲得了MIP(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中國{zj0}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提名,代理案件曾獲2013年度的中國sd知識產權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