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經營范圍要受到什么處罰 1、公司法對公司經營范圍的要求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范圍有以下要求:
(1)企業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申請登記注冊;
(2)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注冊機核準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2、何為超經營范圍?
所謂經營范圍是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一般以工商登記中的營業執照及備案的企業章程中的范圍為準。
例如:某某成立個企業,在工商執照上經營范圍上是賣西瓜的,結果企業不僅賣西瓜,還賣紅薯,就是超經營范圍了。
3、超經營范圍是否受法律處罰?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關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至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舊的文件對于超出經營范圍規定了處罰,然而新的相關文件中將這些超出經營范圍處罰的條款予以了廢除。
也就是說,按新文件的規定,超出經營范圍經營一般不屬于違法行為,不會受到處罰。
在這里要注意兩點:
一是如果公司主經營范圍發生變化,例如從賣西瓜變為賣紅薯,則需要辦法工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如果不依法辦理,則可按工商登記規定進行處罰。
二是如果公司超出經營范圍所從事的是法律法規禁止或需核準審批的行業,則相關行業規定會對此進行處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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