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縣(市、區)報告病死畜禽的收集處理情況。3.強化配置無害化處理設施。動物隔離場、畜禽定點屠宰場、專業化活畜禽交易市場和存欄生豬200頭以上、牛50頭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規模飼養場,原則上2015年年底前須依法建設配套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理工藝優先選擇生物發酵等模式(具體參標準見附件6)。不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的養殖場(戶)必須與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簽訂處理協議。新建相關企業必須同步規劃和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


1.強化專業無害化處理廠建設。省級生豬調出大縣(市、區)、年飼養量在5000萬只以上的養禽大縣(市、區)和年產病死畜禽達3000噸以上的養殖大縣(市、區),原則上必須建立日處理能力不低于10噸的縣級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集中處理轄區內養殖場(戶)和其他環節產生的病死畜禽處理工藝優先選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中推薦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溫高壓化制(即在密閉的高壓容器內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

保險機構與無害化處理單位合作,將保險勘察與病死畜禽定點收集、轉運同步開展,簡化理賠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險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保險公司負責病死畜禽的勘驗、保險理賠工作。在接到養殖業主報告后,及時通知所在地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收集病死畜禽,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通報勘驗、理賠情況。要將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