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計劃生育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設副主任醫(藥、護、技)師,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為副高級職務,主任醫(藥、護、技)師為正高級職務。
副主任醫(藥、護、技)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具備下列2條中的1條:
(1)省屬計劃生育技術fu務單位工作人員,須在省級以上CN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5篇以上,均限獨著或{dy}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是發表在{gjj}學術期刊或國內核心學術期刊上。
省轄市屬計劃生育技術fu務單位工作人員,須在省級以上CN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3篇以上,均限獨著或{dy}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發表在{gjj}學術期刊或國內核心學術期刊上。
縣屬以下計劃生育技術fu務單位工作人員,須在省級以上CN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計劃生育專業學術會議交流的論文3篇以上。
(2)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省屬計劃生育技術fu務單位工作人員,須有省級以上CN學術刊物上發表的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4篇以上,均限獨著或{dy}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是發表在{gjj}學術期刊或國內核心學術期刊上。
省轄市屬計劃生育技術fu務單位工作人員,須有省級以上CN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均限獨著或{dy}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發表在{gjj}學術期刊或國內核心學術期刊上。
縣(市)屬計劃生育技術fu務單位工作人員,須有省級以上CN學術刊物上發表的本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文1篇以上,限獨著或{dy}作者。

翻譯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副譯審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學術水平(具備其中之一)
(1)在公開刊物上發表有較高水平的2篇以上本專業學術論文或3篇以上有價值的譯文(每篇均不少于2千字)。
(2)正式出版譯著或專著1部(申報者承擔3萬字以上;如系合譯或合著,申報者須承擔1/2以上的文字)或擔任審校(或主編)并翻譯(或撰寫)1.5萬字以上。譯著需經評委會兩位專家鑒定。
譯審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學術水平(具備其中之一)
(1)在公開刊物上發表3篇以上高水平、有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5篇以上譯文(每篇均不少于2千字),其中在國際或{gjj}刊物上發表1篇以上,并經評委會兩位專家鑒定。
(2)正式出版譯著或專著1部(申報者承擔5萬字以上;如系合譯或合著,申報者須承擔1/2以上的文字)或擔任主審(或主編)并翻譯(或撰寫)2萬字以上。譯著或專著需經評委會兩位專家鑒定。
破格:
任現職以來,在公開刊物上正式發表4篇以上有較高學術水平的論文或8篇以上譯文,其中2篇以上在{gjj}刊物上發表,經評委會兩位專家鑒定已達到譯審水平,同時正式出版價值較高的譯著或專著1部(申報者承擔10萬字以上;如系合譯或合著,申報者須承擔2/3以上的文字),或擔任主審(或主編)并翻譯(或撰寫)8萬字以上

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條 論文論著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條:
1、獨著或作為{dy}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3篇(每篇字數不少于2000字,下同)。
2、獨著或作為{dy}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并公開出版有較高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3萬字。
3、獨著或作為{dy}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并在省級及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或相關論文2篇。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gjj}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轄市(廳)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項,通過課題下達單位鑒定(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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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條件中的“相關專業”bao括財務、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工商管理等專業;“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指審計師和財政、稅收專業的經濟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