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是把項目投資的設想變為概略的投資建議。項目建議書的呈報可以供項目審批機關作出初步決策。它可以減少項目選擇的盲目性,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礎。以下是項目建議書的編報程序以及要求。
項目建議書的編報程序
項目建議書的編報程序是:項目建議書由相關部門、全國性專業公司以及現有企事業單位或新組成的項目法人提出。其中,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國內合資建設項目,應由有關部門和地區聯合提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在中外投資者達成意向性協議書后,再根據國內有關投資政策、產業政策編制項目建議書;大中型和限額以上擬建項目上報項目建議書時,應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有資格的設計單位或工程咨詢公司編制。
項目建議書的編報要求
根據現行規定,建設項目是指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由一個或幾個單位工程組成,經濟上統一核算,行政上實行統一管理的建設單位。因此,凡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經濟上統一核算的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附屬設施,應編制統一的項目建議書;在一個總體設計范圍內,經濟上獨立核算的各工程項目,應分別編制項目建議書;在一個總體設計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也應分別編制項目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