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同時驗收防雷裝置。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和施工人員的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二)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結論。
防雷裝置經驗收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出具《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附表13)。
防雷裝置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