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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創投企展 財政部臺創投資企個人伙人所得政策
1月10日,財政部、務總局、展革委、證監會聯布《關于創投資企個人伙人所得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創投企個人伙人所適的個人所得政策進了明確。《通知》原文如下:
關于創投資企個人伙人所得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2019〕8號
各省、治區、直轄市、計劃列市財政廳(局)、展革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總局各省、治區、直轄市、計劃列市務局,新疆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展革委:
為進一步支持創投資企(含創投,以下統稱創投企)展,現將有關個人所得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投企可以選擇一投資核算或者創投企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其個人伙人來源于創投企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應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是指符《創投資企管理暫辦法》(展革委等10部令第39號)或者《募投資監督管理暫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投資企()的有關規定,并照述規定完成備且規范運的伙創投資企()。
二、創投企選擇一投資核算的,其個人伙人從該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所得,照20%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
創投企選擇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伙人應從創投企取得的所得,照“經所得”項目、5%-35%的超累進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
三、一投資核算,是指一投資(括不以名義設立的創投企)在一個納年度內從不同創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所得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
(一)股權轉讓所得。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理費后的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理費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有關政策規定執;一投資的股權轉讓所得,一個納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減后的計算,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小于零的,該年度股權轉讓所得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伙人照其應從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計算其應納,并由創投企在次年3月31日前扣繳個人所得。如符《財政部 務總局關于創投資企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收政策的通知》(財〔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個人伙人可以照被轉讓項目應投資的70%扣其應從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后再計算其應納,當期不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二)股息紅所得。一投資的股息紅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計算。
個人伙人照其應從股息紅所得中分得的份計算其應納,并由創投企次扣繳個人所得。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之外,一投資的括投資管理人的管理費和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本條規定的一投資核算方法僅適于計算創投企個人伙人的應納。
四、創投企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以每一納年度的收入總減除成本、費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伙人的所得。如符《財政部 務總局關于創投資企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收政策的通知》(財〔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個人伙人可以照被轉讓項目應投資的70%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應分得的經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照“經所得”項目計的個人伙人,沒有綜所得的,可依法減除本減除費、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只減除一次述費和扣除。
五、創投企選擇一投資核算或創投企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六、創投企選擇一投資核算的,應當在照本通知{dy}條規定完成備的30日內,向主管務機關進核算方式備;未規定備的,視同選擇創投企年度所得整體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經完成備的創投企,選擇一投資核算的,應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務機關進核算方式備。創投企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務機關備。
七、務部依法展收征管和后續管理工,可轉請展革部、證券監督管理部創投企及其所投項目是否符有關規定進核查,展革部、證券監督管理部應當予以配。
八、本通知執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