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也可以申請不超過5項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勞務分包類別資質。
②專業承包企業除主項資質外,還可以申請不超過5項的相近專業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勞務分包序列各類別資質。
③勞務分包企業可以申請本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專業承包序列各類別資質。
2、《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三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①這條規定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施工總承包項目,和承擔的總承包項目范圍內各專業工程的施工,不要申請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
②施工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其他企業依法分包或者建設單位依法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
3、建筑業企業申請多項資質的,企業的資本金、凈資產可以和其他共用,無需累加。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業績、機械設備等,應當分別達到各項和增項資質等級標準中所要求的條件。
4、經資質審批部門批準,企業的主項資質可以與其同序列、同等級的增項資質進行互換。
5、對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資質“暫定”的企業,資質審批部門可視企業實際情況對其承包工程范圍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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