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功率LED防爆燈RGF8300防爆電氣設備的抗沖擊試驗解析
防爆電氣設備應承受質以為1kg的試驗物體從高度h垂直落下所產生的沖擊作用。根據防爆電氣設備的使用情況,對高度h有不同的規定。試驗物體應裝有一個直徑為25mm的半球形淬火鋼制沖頭。每次試驗前須檢查沖頭表面是否完好。
試驗應在一臺裝配完好的、準備投入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上進行,但當這樣試驗無法進行時〔例如,對透明件進行試驗),則應將其相關部件移開,將無法直接試驗的部件裝在其本身的或類似的支架上進行試驗。在提供的文件中有適當的理由時,允許該試驗在防爆電氣設備空外殼上進行。
對玻璃透明件的試驗應在三只樣品上進行。但每只樣品只試驗一次。對所有其它部件,應至少對兩只樣品進行試驗,每只樣品在兩個不同位置各進行一次試驗。
沖擊點應選在被認為是最薄弱的部位,且在承受沖擊部件的外側。如果外殼用其它的外殼做保護,僅對保護外殼進行沖擊試驗。
被試防爆電氣設備應固定在一個鋼制基座上,當被試表面是平面時,沖擊方向應垂直于這個平面,當被試表面不足平面時,沖擊方向應垂直于沖擊點所接觸的切面。基座的質量最少應有20KG或被固定牢靠或埋在地下,例如澆注混凝土。
當防爆電氣設備在制造商要求下承受相對較低機械危險的試驗時,應標志符號“X”以表明其符合29.2規定的特殊使用條件。
試驗應在環境溫度下進行,材料數據顯示其在規定環境溫度范圍內較低溫度下能使抗沖擊性能降低時除外。這種情況下,應按26.7.2的要求,在規定溫度范圍內下限溫度進行試驗。
當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或外殼部件為非金屬材料制成時,包括旋轉電機的非金屬風扇罩和通風孔擋板,試驗應按照26.7.2的規定,在上限溫度和下限溫度條件下進行。
大功率LED防爆燈RGF8300防爆電器設備的選擇不僅要考慮購買和銷售價格,還要對電氣設備的可靠性,壽命,運行成本,能耗和維護進行綜合分析和平衡,以選擇合適,經濟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