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準不含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的要求條件。I37搜索I68O苑佳俊48O6咨詢
苑佳俊七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企業需將企業名稱譯成外文使用的,應當依據相關外文翻譯原則進行翻譯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苑佳俊八條、企業名稱一般應當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苑佳俊九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
根據商業慣例等實際需要,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置于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的,應當加注括號。
苑佳俊十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具有顯著性,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可以是字、詞或者其組合。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等具有其他含義,且社會公眾可以明確識別,不會認為與地名、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有特定聯系的,可以作為字號或者字號的組成部分。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可以作為字號。
苑佳俊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應當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確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
企業為表明主營業務的具體特性,將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組成部分的,應當參照行業習慣或者有專業文獻依據。
苑佳俊十二條、企業應當依法在名稱中標明與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一致的組織形式用語,不得使用可能使公眾誤以為是其他組織形式的字樣。(一)公司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樣;(二)合伙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樣;(三)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人獨資)”字樣。
苑佳俊十三條、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在名稱中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等,其行業或者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與所從屬企業一致的,可以不再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