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是指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民辦非企業的成立最重要的是取得主管單位的批文,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
以下資源轉讓:
北京西城區民辦非藝術培訓學校,有辦學許可,有實際辦學場地。
民辦非企業 養老院 幼兒園 培訓機構
北京東城區,經營范圍,文化藝術研究院,文藝創作,組織文化藝術交流,舉辦展覽展示。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的核準是必要的步驟。未經核準的章程不能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活動的依據。在進行章程核準時,需要填報網上表格并提交相關材料。
關于民辦非執照的轉讓流程,首先需要了解民非組織的“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規定,民非組織的“股權”(實質上出資份額及舉辦人的身份轉讓)是可以轉讓的。對于民非組織的出資人而言,其對其投入民非組織的財產并無法律上的財產權。
在民辦非執照轉讓過程中,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這種協議不會損害民辦非組織的利益。然而,在法律的滯后性下,舉辦者的身份及出資份額的轉讓可能會涉及到一些糾紛,需要依據設立民非組織的基礎法理和相關司法判決來進行判斷。
因此,在北京民辦非執照轉讓流程中,除了遵循章程核準的程序外,還需要制定清晰的股權轉讓協議,確保轉讓過程合法有效,不損害民辦非組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