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
機制木炭項目一方面可保護環境,同時又變廢為寶,節約能源。從上世紀七十年dk始,世界各國陸續成立了各種機構,并制定了相應的法規,以期解決長期以來農林廢料回收處理的難題。我國也于 1996 年 4 月 1 日起 開始執行《固定廢物污染環境防止法》,并在稅收方面對廢舊資源為主要原料的企業給予適當優惠。
★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經貿資源 [1998]716 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的通知 [ 國發( 1996 ) 36 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林業局公告 2003 第 27 號
★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 通知 國經貿資 [1996]809 號
★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第 7 號令
★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 1996 年修訂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 策的通知 財稅 (2001)7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