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須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權限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申請人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辦理程序:1、申請企業或個人到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經貿委窗口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2、窗口審查、受理; 3、市經貿委審核; 3、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經貿委審批。
申報材料: 1.填寫《煤炭經營企業資格申請表》
2.煤炭經營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
3.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名稱核準通知書
4.儲煤場地所有權資料復印件;
5.質檢部門出具的煤炭計量、質量檢驗設施合格證明
6.環保部門出具的儲煤場地環保合格證明
7.法定代表人工作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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