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范圍內和自身職權范圍內所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司公章,該合同依然有效。
二、 案件簡介
1、周杰及東航公司于2010年6月27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周杰和東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簽字,但合同上未加蓋東航公司公章。
2、后因承包事項糾紛,東航公司將周杰訴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周杰以東航公司未在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對周杰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該合同成立、生效。
3、周杰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4、周杰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
三、裁判要點
周杰敗訴的原因是: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即成立??梢?,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與對方簽訂合同時,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和公司蓋章無需同時具備,有其一合同即成立。
四、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公司應慎重選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自身應認真謹慎對待自己的簽名。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其簽名與公司公章具有相同的效力。
2、在簽訂重大合同時,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司公章應該雙管齊下。盡管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兩者具備其一,即可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但是簽訂重大合同時,我們建議公司蓋章與法定代表人簽字應該雙管齊下,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雙方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為合同安全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