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漏水對于我們居住環境有很大的影響,帶給我們很多不方便,所以在出現漏水的時候,我們及時的處理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我們很多時候會出現房屋漏水糾紛,搞不清楚是誰的責任。沒有關系,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來講講房屋漏水糾紛如何處理比較好?房屋漏水都是因為什么原因所致的?
房屋漏水的情況幾乎每家每戶都有大同小異的經歷,但是關于房屋漏水伴隨的糾紛卻不知該如何處理,所以大多業主面對滲漏都選擇能忍則忍,最終自己掏腰包吃啞巴虧。小編今天在這里就與大家分享,與鄰里之間,與開發商、與物業之間出現了房屋漏水的糾紛,該如何通過法律的途徑正確處理。
解決思路必須清晰,首先查找分析滲漏的原因,第二確定法律關系,第三確定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zh1}明確各方責任。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用適用的法律尋求正確的解決辦法。下面開始為朋友們詳細講解每一步具體如何操作。
一. 查找分析滲漏原因:
房屋的滲漏原因多種多樣,{zh0}不光能找到滲漏源頭,并根據歷史和環境多方面因素,判斷出相應責任方。滲漏原因有幾種情況:
1. 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
2. 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對樓下住戶的侵害
3.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
4. 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
查找分析滲漏原因需要一定的專業能力,市面上有兩種判斷滲漏原因的服務商,一類是傳統的靠人工經驗判斷滲漏源的驗樓公司,另一類是新型的靠濕度檢測設備查找滲漏源頭的檢測公司。在此也提一下,專業的檢測工作會為業主提供濕度檢測報告為滲漏源頭提供佐證,如果業主可以通過檢測報告與責任方溝通,令責任方認同并愿意承擔相應責任,則不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就可以圓滿解決困擾,如果責任方不認同專業的檢測報告,保留這些報告還可以作為后續打官司時有力的呈堂證供。
二. 確定法律關系
如果已經確定了滲漏原因仍需要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我們下一步則需要確定法律關系。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針對上述常見的滲漏原因,有以下相關法律關系:
1. 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則形成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關系。
2. 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則形成財物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
3.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則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4. 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也是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5. 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則應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系。
三. 適用不同法律
確定了法律關系,就能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文,對癥下藥,在此一一引出對應的法律條文。
1. 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形成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關系的,對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dy}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span>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span>
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要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滲漏給受害人財物帶來損害的,開發商則還要按照《民法通則》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滲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鄰關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應承擔責任。如果滲漏既有開發商建造房屋的質量問題,又有滲漏受害人和其相鄰關系人裝修不當的原因,則將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并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 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形成財物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dy}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系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于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民法通則》的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span>
《{zg}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xc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span>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钡诰攀l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
根據以上相鄰關系的規定,房屋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系歸納為:
(1)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鄰的一方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的義務。
(3)相鄰關系中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物權侵權原理和《民法通則》中侵權規定來處理。如果相鄰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或者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依然不能構成物權上侵權行為,也就不能因相鄰關系的存在讓相鄰關系人承擔責任。
(4)因為有相鄰關系,所以就要承擔責任,這是一個錯誤的判斷。但因為有相鄰關系,所以要提供便利,這是一個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確認識。
(5)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遵守公平原則,互助兼顧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防止損人利已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4. 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時的法律適用
共用水管的維修,除了人為破壞的情況由破壞人承擔修理責任外,在開發商保修期滿后,應當有專項維修資金來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钡谌龡l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該《辦法》沒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設施,那么,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屬于共用設施呢?一是從法條看新辦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時明確 “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均屬于共用設施,可見該辦法沒有采用列舉窮盡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認定的情況。二是上下貫通的排水管、進水管雖然經過業主房內,但權利屬于該樓一側單元的共有人,性質屬于共用設施。如果否認其具有共用的性質,那么就要承認業主對其擁有物權,物權的特征是對世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中就明確對上下貫通的排水管、進水管不允許隨意修理拆卸,可見,業主是不能對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三是說上述管道是共用設施,還可以從戶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證,戶外的落水管同樣未列入新辦法之中,但它作為共用設施無人置疑,否則,戶外的落水管一旦毀損將無人修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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