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航運中,最多見、最重要的單證就是提單。
關于承運人(包含船公司及其代理人)來說,提單是簽發給托運人的貨品收據。關于托運人來說,提單是物權憑證。
沿海 港口 區域的提單流轉,普通按平常程序進行。在最多見的跟單 信用證 結匯方式中,承運人簽發提單給托運人后,托運人將提單和 信用證 一起交議付銀行結匯。提單上列明的收貨人要通過贖單手續獲得提單,方可提貨。
不過,內陸區域的托運人就會遇到少許麻煩。很多船公司為幸免提單管理失控,往往沒有指定內陸區域代理人為其簽發提單,而是在貨品啟運港簽發好提單再寄給內陸區域的托運人(即 港口 簽單方式)。
郵寄需求一段光陰,某些情況下達數天之久,于是產生幾點問題:
1.內陸區域的托運人收到提單為時較晚,到議付行結匯就遲了,有利息喪失。
2.內陸區域的托運人在收到提單后,如發現提單有打錯的地方,則必須將提單寄回啟運港更正。相隔渺遠,溝通困難,甚至被動派人專程去啟運港更正。
3.偶而 信用證 已到期,托運人只得用打錯的提單去包管結匯,或在信用證過期后才拿到正確的提單,甚至在信用證過期后才拿到錯的提單,被動包管結匯,從而累贅了龐大風險,陷于被動境地。根據世界通行的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規定,在此情況下,收貨人可拒收貨品、不付款或要求削價等。如收貨人用意不良,托運人就要吃大虧。
4.為不誤信用證的有效期,特別是裝船日期與信用證有效期相隔很近時(這許多見),郵寄提單來不及,承運人和托運人有可能商量采用預借提單的作法。這時托運人就有了分外風險,要是出了分外緣故,貨品未按計劃裝船,收貨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訴,托運人和船公司在聲譽上和經濟上都可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