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26日,某房地產公司提交了第24348647號商標的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6類,經紀、信托、資本投資、不動產代理、擔保、金融評估(保險、銀行、不動產)等服務上。
2018年10月19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決定。
房地產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遭到了駁回。
2019年9月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房地產公司的上訴,現已審理終結。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外部的房子圖形及其內部的符號“¥”構成,“¥”符號作為該圖形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與我國法定貨幣人民幣的特定標記“¥”wq相同,若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保險、經紀”等服務上易對我國的經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關于房地產公司主張的存在其他包含“¥”標志的商標已被核準注冊,故訴爭商標亦應予核準注冊的問題,商標授權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商標核準注冊的情形并非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關于第24348647號圖形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91441號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