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近兩年的品牌發展,我們不難發現“流量為王”已是大勢所趨,大流量代言接到手軟,各品類層出不窮,微博那叫一個繁忙。
即便如此,仍有許多品牌在選擇代言人時更加看重藝人自身的調性。比如劉詩詩就憑借溫婉低調的形象獲得了TOD’S,OMEGA,CHANEL,凡士林,歐舒丹等品牌的青睞。
在此背景下,許多小企業由于沒有足夠的廣告費用,只能選擇一些不太出名的藝人。公司體量已經不及他人,代言人的知名度和號召力也不及同行,更是舉步維艱。影視版權聯動宣傳就為這些企業提供了新的思路,憑借cdj格和超高xjb受到中小型企業的廣泛喜愛。
那么,影視版權聯動宣傳是一種怎樣的形式呢?首先我們需要明白什么是影視版權。它又被稱為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是指影視作品的個人作者或者公司對其作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含電影發行權、電影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17項權利。明星、藝人、個人、網絡公司等,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以網絡直播、短視頻、電影、廣告等形式在任何平臺和地點播放原電影、電視劇內容,否則原作公司可以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影視版權聯動宣傳廣泛用于產品的線下宣傳,企業可以使用選定影視作品中某個明星的劇中照或宣傳海報,結合客戶的自身產品,制作宣傳物料如產品包裝,室內海報(店鋪內使用),產品封套等。還可以截取該部影視作品的某些視頻片段,結合公司自身的產品/品牌宣傳片制作宣傳視頻,提升視頻的趣味性和可觀看性。
是否存在一些限制呢?1.其使用范圍只能是上文提到的產品包裝,室內海報(店鋪內使用),產品封套,渠道也只是線下,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線上宣傳。2.客戶在所有的宣傳使用電影元素的過程中,嚴禁使用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我選擇,我認準,我推薦等具有明確代言傾向的文字誤導消費者。3.客戶在使用影視作品中的電影元素時不得惡意丑化明星形象,不得大肆修改圖片內容。4.客戶在所有的宣傳使用電影元素的過程中,需要注明出處,如:《XX》電影(主演:XXX)不得通過標紅,放大明星姓名等行為突出體現明星,因為我們的宣傳主體是該部影視作品,不是某個明星,我們簽約雙方是品牌方公司和影視版權所屬方公司,不與明星產生直接的關聯性。5.客戶在所有的宣傳使用電影元素的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補充協議上所規范的使用范圍進行宣傳推廣。(注:由于費用低廉所以有所限制。若預算充足可考慮常規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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