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是南通市通州區人,2015年6月,他和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總價180多萬的一套商品房。
陳先生自有資金僅夠支付30%的購房款,其余70%購房款準備通過銀行dk支付。為此,陳先生與開發商約定,分3次支付購房款55萬元,其余126萬辦理按揭dk,于2015年9月15日前給付。雙方簽訂按揭補充協議書約定:如因陳先生的原因導致dk機構不予審批dk或最終批準的dk不足支付房款,陳先生都必須按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期限支付房款,否則應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開發商為陳先生辦理按揭dk,發現陳先生兩年前信用卡逾期還款,被央行征信中心備案,辦理dk的商業銀行據此不予發放dk。陳先生無力籌集126萬現款。開發商遂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及時地履行合同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給付購房款,現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約定以日萬分之二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剩余購房款126萬元,并從2015年9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本金126萬元按日萬分之二計算支付違約金。
■法官說法
陳先生在兩年前的逾期還款記錄,被征信機構作不良信用記錄后,只能自還清dk之日起保持五年的良好信用,方可覆蓋之前的不良記錄。
近年來,因購房人自身原因無法辦理dk的事例時有發生,市民在dk買房時,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記錄,在確定能夠辦理dk時,再決定購房,以避免自己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