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文律師,相信“專業才能為客戶服好務,誠信方可鑄就品牌”。 周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注重對細節的關注,注重從證據入手,注重與當事人的溝通。有口皆碑的職業道德和駕輕就熟的職業技能鑄就了良好的職業形象,贏得了當事人和同行的尊重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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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機構:廣東南天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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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是東莞市中堂鎮某服裝外貿生意的法人,2009年底,張某為了擴大經營規模,增加出口,從國內某布料公司購買了120料,由于張某與該布料公司有良好的長期合作關系,張某先期只支付了20萬元的貨款,剩余的100貨款答應等2010年5月份之前還清。不料2010某公司的出口業務遭受了金融危機的沖擊,張某很快便資不抵債,關門停業。由于張某只履行了小部分還款義務,公安機關對張某以涉嫌合同詐騙罪進行了偵查。
辦案經過:
張某家屬慕名來到周乃文律師辦公室,周律師接受張某的委托后,認為張某雖然未經過法定的破產還債程序qcz務而是擅自關門停業,但是其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120布料款的故意,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世界性的金融危機造成其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從而無力償還拖欠的布料款,應當屬于經濟糾紛,而非合同詐騙。公安機關經過討論,采納了律師的意見,最終撤銷了案件。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