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瑞勤會計師事務所
清算業務約定書
瑞勤 字[ ] 號
(以下簡稱甲方)委托廣州瑞勤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對 公司進行清算審計并出具清算報告。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約定事項如下:
{dy}條 合同雙方
1.1 甲方名稱:
住 所:
1.2 乙方名稱:廣州瑞勤會計師事務所
住 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55號華苑大廈D座10 B房
2.1 委托業務內容:對 公司截止200 年 月 日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進行清查,出具截止200 年 月 日的清算報告。
第二條 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3.1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開展本次財務清算和審計工作,對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2 甲方應提供乙方開展本次財務清算和審計工作所需的全部財會資料及其相關資料;
3.3 甲方應解答乙方就本次業務內容所提出的相關問題;
第三條 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4.1 乙方應按甲方提出的工作日程計劃及質量要求完成委托業務內容,并于200 年 月 日提交清算審計報告初稿,于200 年 月 日前正式提交清算審計報告;
4.2 乙方對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內部資料、商業秘密及其他約定事項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4.3 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甲方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條 服務收費及付款方式
5.1 對業務約定項目的服務收費,以廣州市財政局和物價局聯合發布《廣州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為依據,結合清算單位的業務繁簡程度等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確定為人民幣 元,差旅、住宿等費用另行計算。
付款時間: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算審計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
5.3 付款方式:轉賬或現金
乙方賬號:
乙方開戶行:
第六條 合約生效
6.1 本合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 其他事項
7.1 本合約未盡事項及合約事項的變更,由于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審計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審計報告,甲乙雙方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8.1 本合約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 乙方:廣州瑞勤會計師事務所
(簽章) (簽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日期:200 年 月 日 日期: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