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勞務分包合同】淺談公路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危害與對策
引言
隨著“十一五”我省高速公路建設高潮的到來,有些地方中標工程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固疾難醫,屢禁不止,還呈現出新的趨勢、新的特點,嚴重干擾著建筑市場秩序,危害著工程質量,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如何從制度上杜絕轉包、違法分包、保證工程質量是擺在工程建設管理者面前的問題
定義
何謂轉包,我國法律規定,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何謂違法分包,建設部2004年2月3日頒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現象
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時有發生
轉包主要表現在: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總承包單位的分包把關不嚴。有相當一部分總包單位沒有履行“監理工程師審查,項目法人同意”報批手續而將工程直接進行分包;總包單位的專業分包不規范,一些分包單位的資質不符合要求,如使用總承包資質承攬專業工程、勞務分包不完善,勞務隊伍缺少勞務資質,勞務合同也不規范;個別存在指定分包、違法分包現象。2007年5月檢查中發現,目前建設的伊通至遼源高速公路工程中,存在違規和不完善的現象,某集團公司作為二標中標人,是二標的法定總承包商,但總承包商自己不干,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讓給吉林省某公司實施。中標單位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注意所謂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包括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項目核算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是典型的轉包行為。
違法分包在公路建設工程領域的特征是層層分包與資質不符又交叉在一起,這必須引起充分的注意。施工企業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分包問題,把建設工程分包給資質低的單位,從表面上看無非是拔高一個或兩個資質等級,總比沒有資質的企業要強,事實上,超資質意味著低資質的施工企業違反規定承攬本應有高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攬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法定資質即法律,法規規定施工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勢必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的標準,造成取費高、質量低的尷尬局面,使建設工程領域處于無序狀態,理所當然遭到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禁止。同時,根據交通部2002年12月5日發布的《關于對參與公路工程投標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業資質要求的通知》指出,公路施工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包工程,不得跨資質序列、越級、超范圍承包工程。
危害
工程轉包是腐敗溫床, 由于建筑工程質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休戚相關,工程中標單位把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其他建筑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后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擔技術、質量等實質責任,至于施工成本、竣工驗收等一些問題,原中標人一概不理。但是經評審的合理低價的項目,被收取一定比例費用后,導致工程造價降低,企業為追求利益{zd0}化,必然導致偷工減料、粗糙劣質給工程建設埋下質量隱患,重慶綦江彩虹橋、湖南省鳳凰橋等血的教訓無不與轉包、違法分包相關。
依據{zg}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dy}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對策
1、加強資格審查及工程竣工驗收管理
中標單位確定前,業主應嚴格執行資格后審程序,加強考核候選人的資質、業績等,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嚴格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2、加強公路建設財務管理
對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實行特殊的管理、監督,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行政監督,對合同的撥款、結算進行銀行監督,保證??顚S?。
3、建立日常工程建設檢查制度,不定期進行工程履約檢查
派住工地代表,建立日常工程建設檢查制度,不定期進行工程履約檢查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辦理中間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問題。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商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按公路建設承包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建立。
4、 政府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跟蹤監督檢查制度
強化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管,加強對項目法人、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的檢查,將公路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與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相聯系,建立“紅名單”制度與工程招投標相掛鉤。對于在檢查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且整改不落實的企業、不如實上報自查情況并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其參加公路建設工程的投標。加快公路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對參與公路建設的從業單位要建立信用檔案,逐步形成“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市場競爭氛圍;充分發揮政府監督的作用,使施工單位能自覺dz轉包和違法分包。
5、政府管理部門要加強公路建設市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公路建設工程作為商業賄賂的易發領域,是治理商業賄賂的重點,除了政府管理部門加強宣傳教育外,公路從業人員自身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遵守公路建設市場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善的監督舉報途徑,鼓勵、獎勵施工企業互相監督共同維護好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6、政府管理部門依法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和人員的處罰力度
轉包、違法分包是要付出沉重的代價,提高公路從業單位和人員違法違規的成本,以遏制公路工程建設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對在公路工程建設市場中經查實有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了限制其參加投標外,依法加大罰款數額,并在全行業進行通報;對于情節嚴重的從業單位和人員,建議資質、資格管理部門降低其資質或資格同時,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7、政府管理部門還將加強對公路建設市場的動態管理
抓好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招標文件》的備案管理,對工程項目分項是否允許分包、分包的主要工作量及工作內容、對分包單位的資質要求等內容,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列出;同時,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根據《招標文件》對分包工程項目的要求,通過合同管理,加強對總包單位的檢查,杜絕和防止違法分包情況的出現;另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動態管理,特別是對施工隊伍的監管,發現對分包工程放棄管理,出現工程質量、拖欠農民工資、延誤工期和安全生產等嚴重問題要及時處置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對于公路工程分包違法轉包這些現象不能任其泛濫,占領市場,為了對人民,對子孫后代,對納稅人,對投資人負責,必須依法行政,嚴格履行合同,敢抓,敢管,敢糾正,動真格,不手軟,嚴格督促,整改。只有這樣,公路才能在法律框架和市場競爭的有序范圍內建設成一條人們所期盼的廉潔路、致富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