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在歐盟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歐盟商標注冊的優點:商標申請注冊之費用較低,如獲核準申請注冊,其商標專用權之效力遍及二十五個國家。
歐盟商標注冊的缺點:因有二十五個國家,商標被核駁之機率相對提高。
歐盟商標的注冊程序
1. 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2. 歐盟商標局將申請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
3. 審查通過后,進行三個月的公告。在此期間第三者可提出各種異議;
4. 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在一年內獲準注冊。
5. 需時12-15個月
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
(1)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十五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15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6)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
(7)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歐盟商標現覆蓋的25個成員國: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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