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副巡視員吳群和商標局法律事務處處長原琪就新《商標法》和新《商標法實施條例》接受記者專訪。兩位指出,新增“商標代理監管”章節是這次《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的一大亮點,針對性地對商標代理行業存在的亂象進行了規定和遏制,違反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將被計入信用檔案。
原琪表示,這次《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修改,與2002年的實施條例在體例和內容上有很大變化,與舊條例相比,在內容上新增了兩個全新的章節,就是商標代理監管和商標國際注冊。新商標法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定保密義務”、“禁用注冊商標告知義務”、“搶注商標不得代理義務”、“禁止超范圍申請義務”。
吳群分析認為,新增的內容有針對性對商標代理行業經營亂象進行了立法。
他說:“在取消商標代理行政審批后,代理行業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一是商標代理質量下降,影響了商標確權與保護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二是商標代理市場缺少專業資質要求,代理組織魚龍混雜,無序競爭影響惡劣。一些代理組織甚至把專業商標法律服務演變成門前擺地攤、街邊拉客式服務,嚴重損害了我國商標代理行業服務信譽和形象。三是委托人利益得不到應有保障。利用欺詐手段騙取委托人錢財、拖欠商標規費等損害委托人權益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
針對這些問題,根據新商標法有關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增設了商標代理專章:首先,通過要求從事商標局、商評委主管的商標代理業務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按要求向商標局備案,可以使商標局掌握商標代理機構的基本情況,從而要求其履行商標法規定的法律義務。其次,增加了商標法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二)隱瞞事實,提供虛jz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jz據的;(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吳群強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評委予以公開通報,并計入其信用檔案。” (彭心韞)